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韶關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告
《韶關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韶關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審查號:韶法審〔2023〕9號,現予以發布。
特此通告。
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韶關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
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部署,落實《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版權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4號)、《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行動方案(2021—2023年)》(國知發運字〔2021〕17號)的要求,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財政資金杠桿和風險保障作用,實現知識產權價值,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規范韶關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主要由財政資金出資組成,視業務發展需求鼓勵有關機構(包括金融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有意向支持和推進韶關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社會機構)出資擴大風險補償資金規模。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政策和實際情況需要調整風險補償資金規模。風險補償資金以“多級聯動、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循環使用”為運作原則,具有明確的產業引導性和指向性,借助市場的力量來提高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以專戶形式存放于銀行,僅作為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及代償支出專用賬戶,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設并管理。資金本金孳生的利息每年在扣除管理費用后剩余的部分按年度上繳財政。風險補償資金主要用于對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給予貸款風險補償,使金融機構放大對我市企業貸款的額度。
第四條 成立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主管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韶關市中心支行、韶關銀保監分局組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促進科,正、副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促進科科長和副科長分別擔任。
(一)管理委員會負責總協調,統籌管理風險補償資金相關事項,主要職責分工是:
1.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確定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產業方向或支持企業類型、扶持企業名單;確定合作銀行;核定風險補償資金日常管理所需的支出。
2.市財政局負責籌集風險補償資金,必要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3.市金融工作局負責協調組織金融機構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并落實與合作機構的對接。
4.中國人民銀行韶關市中心支行負責協調合作機構提高服務水平,指導和協調合作機構創新企業信貸產品與服務。
5.韶關銀保監分局負責督促合作機構落實企業金融服務工作要求,加大對合作機構企業信貸服務工作的引導和督查力度;督促合作機構合規開展企業金融服務工作。
(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
1.牽頭開展產業調研,審查合作方案;
2.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引導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和知識產權證券化工作;
3.監督資金管理人的資金管理情況;
4.審議資金管理人提交的資金管理情況報告。
5.初審風險補償資金的支出、風險補償資金核銷的申請、風險補償合作協議。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采用包括專利、商標、版權(著作權)、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進行質押以獲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的融資模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是指以知識產權未來預期收益為支撐,通過發行市場流通證券進行融資的創新融資方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管理人”,是指按規定遴選符合條件且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承擔風險補償資金日常運作、合作機構維系、項目跟蹤管理、政策宣傳推廣等工作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風險補償資金作統一管理,并對資金管理人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組織評價。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是指按規定符合條件且與資金管理人簽訂合作協議,并能夠依據本辦法為韶關市企業提供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類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扶持對象為在韶關生產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持續進行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運用企業自身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業: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國家、省或市創新創業大賽優勝企業;
(三)獲得國家或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稱號的企業;
(四)被認定為“專精特新”和“倍增計劃”的企業;
(五)屬于韶關市“3+3”戰略性產業集群企業;
(六)近3年內獲得國家、省、市科技和知識產權獎項的企業;
(七)近3年內,主營產品(服務)擁有1項(含)以上有效發明專利或5項(含)以上有效實用新型專利或5項(含)以上軟件著作權的企業;
(八)擁有中國馳名商標和入選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企業;
(九)韶關市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在庫企業;
(十)符合我市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的、經濟效益較好的、具有中長期發展前景的企業。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申請成為風險補償資金管理人的機構應當具有政府資金管理經驗,熟悉和掌握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服務。資金管理人的確認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簽訂委托服務協議。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人業務上接受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以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指導。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日常運作,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介紹引入適當的合作機構,并負責對合作機構進行考核、評價和調整;
(三)落實貸后跟蹤管理及信息反饋;
(四)組織專家小組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初步評定風險補償損失、跟進風險補償資金撥付進程;
(五)按要求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風險補償資金年度運營情況和績效報告,并協助做好相關財政項目的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項決策議案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
(七)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資金管理人的管理服務費由基本服務費和績效獎勵兩部分組成。基本服務費按風險補償資金池總額按照年費率5‰計算。績效獎勵按照每年企業新增獲得融資備案總額的0.5‰計算。計算方式:年度管理服務費=資金池總額×年費率5‰+年度融資備案總額×0.5‰。管理服務費一年支付一次,從風險補償資金本金每年產生的利息中支付。管理服務費總額不超當年利息總額。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合作機構類型包括商業銀行、類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申請成為合作機構的應當具有良好社會信用,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韶關市依法合規生產經營的;
(二)服務效率高,建有服務企業團隊,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三)合作機構接受知識產權質押作為企業融資的擔保措施,并有計劃或已組織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四)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合作機構要設計多元化商業模式化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引導和扶持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獲得所需資金,發揮資金杠桿作用。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合作機構同期、同檔次、同擔保方式貸款加權平均利率或原則上按同期民營及中小企業最優惠利率執行。
第四章 支持標準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政策支持單家企業的有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每次最多1個,在企業正常全額還本付息后再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可以重新申請風險補償政策支持。
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企業,風險補償政策支持單個融資項目的最高限額為2000萬元,項目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他企業風險補償政策支持單個融資項目的最高限額則為1000萬元,項目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對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組合類貸款,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質押所屬的融資金額。所有涉及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不得高于知識產權評估價值。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政策支持知識產權金融創新,對合作機構發行的韶關市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根據其實際發行金額按本辦法給予風險補償支持。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企業獲風險補償支持的融資限額、期限不受上述第十五條規定約束。
第十七條 被扶持企業通過風險補償項目獲得的資金只能用于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包括擴大生產、采購原材料、技術改造和自主創新等),嚴禁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
第五章 申請受理和審查備案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業務申報流程:
(一)備案申請。合作機構在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一個月內應當向資金管理人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備案。備案所需材料包括:
1.韶關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備案表;
2.融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銀行審批憑證(要求合作機構審批時應當將知識產權納入擔保措施中);
4.貸款合同(復印件)以及企業貸款有關情況說明(含貸款金額、貸款用途、貸款利率、質押物等方面內容);
5.知識產權抵(質)押合同和質押登記有關憑證(復印件);
6.質押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商標、專利、著作權等證書復印件);
7.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證明材料(復印件);
8.借款借據(復印件)。
(二)備案確認。資金管理人對合作機構報送的項目材料進行形式性審查,主要對借款企業是否符合扶持范圍、借款情況、報送材料是否齊備、申請金額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形式性復核,并對符合備案要求的項目,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韶關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確認函。
第六章 貸后管理及風險補償
第十九條 資金管理人與合作機構應當加強信息交流。若發生下列情況,合作機構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資金管理人,并將調查情況上報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一)融資企業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風險補償項目出現逾期;
(三)合作機構認為融資企業不能正常還款;
(四)合作機構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項目發生不良運行情況后,合作機構應當根據自身風險處置機制,通過法律程序對逾期企業進行債務催收,及時對相關質押物等資產進行保全和處置,降低風險損失。同時,在借款企業融資本息償還逾期40天以內,資金管理人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當合作機構按照第二十條處置切實履行了追償和訴訟義務后,對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不含貸款產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罰息、滯納金、追償費用等)可以在貸款逾期6個月內向資金管理人申請風險補償資金代償,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貸款本金償還申請書,包括所報文件材料目錄、對所報文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申明;
2.韶關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確認函;
3.合作機構基本情況;
4.營業執照或其他營業資格證件復印件;
5.合作機構章程或中小企業風險補償貸款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項目評估說明,貸款審批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說明等;
6.融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貸款合同、借據、貸款資金的發放憑證;
8.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債務追償的相關證據材料;
9.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證明材料(如有);
10.融資企業拖欠貸款本金證據材料;
11.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合法合規證據材料。
合作機構在發生風險后40天內未向資金管理人作出書面匯報或6個月內未向資金管理人申請風險補償的,風險補償政策不對該筆貸款提供風險代償。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僅限于對備案項目出現不良后本金損失部分給予補償,相關利息、追償費用等由合作機構自行承擔。風險補償資金與合作機構對不良項目實行風險共擔,并按1:1的比例共同承擔逾期本金損失。
第二十三條 啟動補償。當合作機構按照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執行相關工作后,合作機構應當向資金管理人作書面匯報并提出風險補償申請。資金管理人核查屬實后提交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初審,經管理委員會綜合審定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啟動風險補償程序,風險補償啟動流程如下:
(一)合作機構向資金管理人書面提出風險補償申請。
(二)資金管理人組織專家小組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初步評定風險補償損失,核查屬實后提交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初審。
(三)管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和審定風險補償項目,并出具會議紀要。
(四)經管理委員會審定的風險補償項目報市政府審批。
(五)資金管理人跟進風險補償資金撥付進程。
第二十四條 損失核銷。依法追償終結后,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本金損失,合作機構向資金管理人申報無法收回本金損失。經資金管理人申報、核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初審,由管理委員會綜合審定報市政府審批確認后,在風險補償資金按實核銷。
第二十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支付按照代償申請時間先后順序安排,同時申請的,按照合作機構在資金管理人處備案時間先后順序安排。
第二十六條 風險補償后的債務追收。合作機構對獲得風險補償的項目繼續執行債務追償程序,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若相關法律法規無特別要求,優先按代償比例償還風險補償資金,即按追償所得50%的比例返還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二十七條 當風險補償資金合作機制終止且資金池內所有貸款本金結清后,風險補償資金扣減損失和日常管理費用后一次性退還市財政指定賬戶,并注銷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 合作機構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有效性的監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過知識產權保險、預繳年費等方式維護企業知識產權在質押融資和債務追償期間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 當單家合作機構報送的知識產權融資項目逾期金額占該合作機構累計報備項目融資金額的比例超過5%(含5%),暫停對該合作機構新增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給予風險補償支持。
當全部合作機構報送的知識產權融資項目逾期金額占風險補償資金累計接受報備項目融資金額的比例超過5%(含5%),或賠付的風險補償金額達到總資金50%(含50%)的,暫停對所有合作機構新增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給予風險補償支持。
第三十條 當逾期率或賠付金額超出設定比例時,合作機構可以繼續報備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但不享受風險補償支持,僅納入風險補償資金融資金額等數據統計。合作機構應當加強自查,完善風險管理制度。
合作金融機構通過對逾期項目追償返還風險補償資金或增加項目報備融資金額等措施實現逾期率恢復正常后,自管理委員會同意之日起,恢復對新增業務的風險補償支持。
當支出的風險補償金額超出設定比例時,合作機構要加強對逾期企業財政線索處置工作,落實債務追償并按比例返還風險補償資金,在支出資金比例恢復正常或其他合理的情況下,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恢復對新增業務的風險補償支持。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風險補償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風險補償資金接受審計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風險補償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有關費用從風險補償資金池列支。管理委員會如發現資金管理人有管理不到位、履職不盡責的情況,可以更換資金管理人;如發現資金管理人擅自挪用資金的情況,有權取消資金管理人的資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且要求資金管理人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將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情況向管理委員會報告,每年將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工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并在成員單位內部通報。
第三十四條 資金管理人接受管理委員會監督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指導,每季度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業務情況、資金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合作機構接受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資金管理人的監督。合作機構在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一個月未向資金管理人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備案的,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資金管理人不認可該筆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
第三十六條 融資企業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風險補償資金的,政府和合作機構依法將融資企業及責任人列入失信主體名單,定期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對惡意逃避債務風險導致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機構貸款損失的融資企業,政府和合作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如管理委員會報市政府審批明確不再延續,在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后,余額按照出資比例退還財政。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2019年12月27日韶關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韶關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韶知〔2019〕15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