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科研機構篇
涉機構專項條款及注解:
1.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鼓勵和吸引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第十五條第二、三款)
注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是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探索建立的有利于激發基礎研究人員科研積極性的薪酬制度,包括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靈活分配方式,以切實提高基礎研究人員工資待遇水平。
2.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探索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入股企業的,鼓勵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跟投現金的方式持有股權。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給企業使用(第二十九條第一、三款)
注釋: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提到“鼓勵和引導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把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先使用后付費”的科技成果轉化新模式能有效避免出現資源浪費,推動科技成果能夠順利實現轉化。
3.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用人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計劃,完善人才使用機制(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注釋:廣義的人才發展計劃是指通過對人才的發現、培養、使用與管理等工作來發揮人才的作用,狹義的人才發展計劃則是“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及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規劃戰略方案和舉措,在一個時間范圍內,以一定政策和資源投入所實施的人才項目”。
4.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單位,可以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以及評審專家庫(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注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下放和轉移職稱評審權限:(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高校下放教師職稱評審權限,向具備條件的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下放單位主體系列的職稱評審權限。
5.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研機構,開展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注釋:《條例》中社會力量指政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社會力量創辦科研機構,是指社會力量按照自身發展需求,自主決策創辦科研機構,自主決定科研機構的研究方向以及資金、人員等資源投入,建立和完善運行機制,開展共性技術供給、資源開發共享、科學技術普及和應急科技支撐等。
6.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后的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第六十四條)
注釋:《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9年修正)中明確利用廣東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全部留歸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獎勵其他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人才引進與培養和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工作。本條款與《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做好制度銜接,進一步明確“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激發管理人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7.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自主招聘戰略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建立與創新能力、創新績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三款)
注釋:戰略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是指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卓越的科研能力和廣泛的行業影響力的科研領軍人員。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通常承載著國家及所在地區的重大科技任務和創新項目,其人才隊伍建設直接關系到科技實力的提升,允許并鼓勵這些機構自主招聘戰略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對于提升其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建立與創新能力、創新績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制度,有利于推動新型科研機構招攬全球英才,充分激發機構創新活力。
8.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可以同時認定為本單位的業績,并作為科技人才職稱評定、績效獎勵、評優推優的重要依據(第六十三條)
注釋:由高等學校主導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通過向新型研發機構派駐科技人才,實現產教融合并支撐新型研發機構的可持續化發展。由于目前大部分高校派駐新型研發機構的科技人才的主要身份仍保留在高校,新型研發機構的工作往往屬于兼職或者掛職,科技人才在產出各類成果時只能署名一個單位,導致大部分科技人才即使在新型研發機構內產出的研究成果往往只署名高校作為產出單位。《條例》本款鼓勵高校、科研機構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可以同時認定為本單位的業績,并作為科技人才職稱評定、績效獎勵、評優推優的重要依據,提升在新型研發機構中開展科研活動人才的科研積極性。